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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,隨著房價的上漲,在經濟效益的推動下,房屋銷售者的“一房二賣”現象時有發生,由此引發的事件也在增加。 江西一名男子最近出售了一間以上的40萬指標房,騙取了13人近500萬房的貨款。 日前,北京第二中院就“一房二賣”案件通報,法官建議購房時選擇房源,盡量產權明確,符合上市交易條件,購買無過戶障礙的房子,觀察房屋情況,遵守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。
賣房子的人,把賣同一所房子的人稱為“一房幾賣”。 其中,“一房二賣”是“一房幾賣”的最典型的情況。
對二中院自年以來審理的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發現,在這類糾紛中,涉案房屋多為二手房,95%以上的“一房二賣”案件是二手房交易引發的。 其中既有商品房,也有各種房改房、回遷安置房等特殊類型的房屋,還有不符合上市條件的經濟適用房等。
關于“獨棟房屋二賣”事件的原因,法官認為房價上漲是首要原因。 例子中,短時間內房屋成交價格前后可能相差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。 在一起案件中,連前手成交價40萬元,后手成交價達到235萬元,有時相差數倍。 在這種情況下,賣房子的人容易產生“賣房子快了”的后悔心理和“賣房子虧了”的不平衡心理,從而導致“一房二賣”。 另外,二手房交易周期長,房屋由于各種原因長時間不能通過房屋等因素,容易出現“一房二賣”。
出售房屋的人撕毀合同的手段
正是“五花八門”
根據第二中院的調查,在這類案件中,首先買房的人是賣房人的首要違約對象,案件的原告幾乎都是先買房的人,賣房后賣房子的價格明顯高于以前賣房子的價格,往往高達數百萬美元。 另外,銷售者在與后購買者簽訂合同后,大多會在極短的時間內迅速將房子轉讓給后購買者。
二中院法官表示,在這類案件中,法院通常認定買房人對賣房人的“一房二賣”一無所知,但不知不等于無過失。 例如,在一些例子中,如果房屋先被購買者占有,后購買者實際上不看房而與銷售者簽約,或者明知房屋被其他人占有而不進行詢問和驗證,在這種情況下,法院沒有注意到房屋實際上有購買者。
二中院法官表示,從近年審理的“一房二賣”案件來看,出賣人的毀約手段為“五花八門”,有的人將房子更名為孩子的名義,然后以孩子的名義“一房二賣”。 敦促配偶等共有人以不同意出售房屋為理由,起訴自己和買房人,主張買賣合同無效,以達到違約的目的。 有人通過熟人虛構的交易改寫名義,以新房主的名義強迫已經占有房屋的先購買房屋的人歸還房屋。
“一房二賣”糾紛
沒有說“先來后來”
那么,在“一房二賣”糾紛中,房子一定要先判給買房的人嗎?
二院法官說,在具體的審判中,法院有的判決給先買房的人,有的判決給后買房的人。 并不是簡單地根據“先來后到”的合同簽訂順序來明確房子的歸屬。
標題:“樓價上漲致一房二賣頻發 賣房人毀約手段五花八門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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